事项内容
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初审)
法律依据
《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的相关规定》(粤民福〔2005〕45号)。
数量及方式
直接申请
条 件
1.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深圳安葬; 2.非因烈性传染病去世遗体; 3.非腐臭遗体。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申请表》(一式三联); 2.死者身份证(护照)、回乡证或通行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在深圳购买墓地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侨办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
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程 序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核决定
时 限
自受理申请即时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市侨办和市民政局出具初审意见。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效力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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