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在深圳建设经营性墓园。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深府办函〔2013〕5号),原属省民政部门实施的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包括经营性公墓建设、开业以及地址、面积、经营范围、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变更)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及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数量及方式
根据省、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数量予以许可。
条 件
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三)符合《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 (四)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 (五)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申请材料
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人应当向公墓拟选址行政区域区级民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该公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涉及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许可证》;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设计图;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格证明; 9.建设公墓资金信用证明; 10.公司章程(合作协议); 11.公墓选址邻近村庄的,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意见书; 12.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经营性公墓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工程竣工、消防、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报告,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及人员配置,墓位(格位)使用书面合同范本等材料。 申请变更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事项的,参照申请经营性公墓建设、开业材料要求,根据变更事项提供相应材料。
备注:第4条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号即可。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
决定机关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程 序
经营性公墓审批的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核决定。
时 限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市民政局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相同。
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每年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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