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1997〕63号 (1997年3月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丧葬习俗,反对丧葬中的迷信活动,制止乱埋乱葬,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建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殡葬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距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全市死亡人口中的平均火化率偏低;乱埋乱葬现象仍十分严重;在丧葬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屡禁不绝等。为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使我市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新风尚,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殡葬改革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把殡葬管理纳入依法治市的管理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之中。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坚决刹住搞遗体土葬,毁林造坟、丧事奢办的不良风气,扭转殡葬管理落后的局面。 二、要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杜绝乱埋乱葬,提高火化率。二是把殡葬管理目标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殡葬改革的具体办法。三是各镇(街道)、村(股份公司)要和辖区内单位签订不准非法提供殡葬用地的保证书。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为各种的先进类型,并追究其责任。 三、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把殡葬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形成齐抓共管局面。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殡葬管理和监督,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积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打击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收缴销毁纸扎祭祀品、纸钱及冥币等迷信丧葬用品,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规划国土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严格殡葬用地审批手续。基层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丧葬用地规划。禁止私修乱建坟墓,严禁占用耕地建墓。对非法占用土地,私修乱建坟墓者,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地貌。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的管理。做好尸体防疫工作。坚决堵住太平房尸体外流搞土葬的漏洞,太平房的尸体一律由殡仪馆收殓。建立健全太平房管理责任制,做好尸体登记、交接、验签工作。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对利用丧葬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要依法惩处。 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 根据我市的有关规定,每年4月份为殡葬改革宣传月;重阳节所在周为殡葬改革宣传周。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全市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大造舆论,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实行火葬对保护生态环境的好处,揭露乱埋乱葬和封建陋习的危害。各村(居)委会要建立“红白理事会”、“老人福利会”等群众团体,实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引导村(居)民文明治丧。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殡葬服务,寓宣传教育于服务之中。 五、深化殡葬改革,严格公墓管理 在深圳死亡的人员除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民和政策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一律实行火葬,不得土葬。党员、干部要在殡葬改革中起文明表率的作用。对单位员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而擅自土葬的,一律不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还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凡兴办公墓,必须依照国家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民政厅、省建委、省国土厅、省工商局《关于严格兴办公墓审批手续防止滥办公墓的通知》(粤民民〔1994〕27号)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国土、民政、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管理丧葬用地,严格审批手续。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建立的经营性公墓,视为非法公墓,不得经营。外地公墓单位在我市设立经营机构的,应向我市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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