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在深圳建设殡仪馆、火葬场。
法律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八条; 2.《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
数量及方式
申请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服务申请。
条 件
建设火葬场初审:
1、建设火葬场,应当能够满足本市居民死亡后的遗体火化问题。
2、申请建设火葬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建设殡仪馆初审: 1、建设殡仪馆,应当能够满足所在辖区居民的基本治丧需求,方便辖区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申请建设殡仪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4)造成环境污染的。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3.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备注:第6条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编号即可。
申请表格
深圳市火葬场立项申请表 深圳市殡仪馆立项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建设地所在区政府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
决定机关
由建设地所在区政府和深圳市民政局初审,报市政府审批。
程 序
(1)经办人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出具初审意见文件。有效期限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相同。
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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