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深圳市殡葬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殡葬市场,促进殡葬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殡葬行业是指从事殡葬经营和殡仪服务,殡葬设备和用品的生产、销售,殡葬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与殡葬相关的管理、科研、教育、培训等活动的行业总称。
第三条 殡葬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觉维护逝者与丧属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行业自律内容
第四条 深圳市殡葬协会会员单位为公约成员。公约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殡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及本公约约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从事殡葬经营服务应当加入殡葬协会,按协会章程规定依时缴纳会费,其员工应持有殡葬行业职业技能资质证书。否则,协会有权解除其会员资格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册意见。
第六条 公约成员应当遵守殡葬服务规范,与丧属签订殡葬服务代理委托书,并提供有效的服务清单与发票。违者,协会有权建议殡仪馆不予接受办单。
第七条 公约成员应当自觉维护本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开展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行业竞争,不诋毁、排斥、损害同行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声誉。
第八条 公约成员应坚持诚信服务原则,在从事殡葬经营服务中主动公开身份,不采取假冒同行、制造虚假宣传信息等方式欺骗群众,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第九条 殡仪馆是群众重要的治丧场所,公约其他成员在从事殡葬经营服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场所管理规定,维护治丧场所秩序,不在殡仪馆工作区域进行丧葬推介等影响群众治丧的活动,给群众营造良好的治丧环境。
第十条 公约成员应当提倡科学、文明、环保、节俭、先进的服务方式,摒弃封建迷信、奢侈、落后的服务方式,尊重逝者、丧属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殡葬新风尚和先进殡葬文化。
第十一条 殡葬资源开发、殡葬项目投资建设以及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应履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合法建设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殡葬设备、用品生产要严格技术质量标准。打造诚信品牌。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封建迷信商品。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应加强行风建设,建立行业规范,大力开展惠民、便民服务,公开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杜绝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殡葬服务公司哄抢尸源、非法转让炒买炒卖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竞相压价或抬价,坑害丧属,扰乱正常的殡葬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殡葬用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提高殡葬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道德修养,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殡葬从业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维护行业的利益和声誉。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八条 由本会监事会牵头成立自律监察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执行,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查,适时发布本公约成员单位行业自律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自律原则和内容。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本公约的约束力,建立保证金制度,公约成员应缴纳违约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相关处罚的款项将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因处罚被扣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保证金由本会统一代管。有违反公约行为经调查核实,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给予下列处罚:
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从保证金中罚款5千元人民币;第三次及以上扣除剩余全部保证金,并在本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维护行业声誉,保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或者向同级民政部门或深圳市殡葬协会申请调处。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有反映、检举并要求调查违约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对检举、指控的问题进行辩解、申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违反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殡葬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等处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整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提议或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单位提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同意,可修改公约。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深圳市殡葬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向社会公布。本公约解释权属深圳市殡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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